11月26日,白龙江林区院审查的一起重大盗伐林木案向白龙江林区法院提起公诉。
为修建村子公用集体房和护林防火值班室,被告人义某等三人与村民各自携带斧子、弯把锯和一台油锯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管护区74林班,用一天时间盗伐国有林木冷杉71棵,加工成141根原木、原条,将砍倒的17棵未造材树遗弃到原地。案发后,该村村民将部分原木转移藏匿。经鉴定,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合计为103.2955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
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盗伐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我院迅速成立由检察长主办的检察官办案组,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及时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办理过程中,将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线索及时移送第二检察部。经审查,发现该案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建议对参与盗伐林木的其他村民进行法治教育并移送相关单位作以行政处罚处理。
从本案可以看出,村干部乃至村民法治观念淡漠,仍然存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陈旧观念,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还没有牢固树立,农村基层普法任务任重道远、不容忽视。本案的办理,对于严厉打击涉林犯罪,切实保护白龙江林区的生态环境,增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