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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区检察院办理一起电诈下游犯罪案

时间:2024-04-29 16:32:5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刘艳春 点击数:


只需“供卡”帮助接收资金并转账就能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这种“躺着”就能赚钱的方式着实吸引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是在犯罪。近日,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审理,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3000元。

被告人卓某某明知“上家”需要利用银行卡接收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所获赃款的情况下,为获取好处费仍指使他人提供其银行卡和身份证,接收网络犯罪资金且转移,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沦为犯罪的“工具人”,害人又害己,最终获得法律的惩罚,锒铛入狱。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签署了认罪承诺书,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卓某某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尊严不容漠视,底线不容挑战,通过该案告诫大家千万不要做电信诈骗的“帮凶”“替罪羊”,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收款二维码等,切实提高防诈意识和识诈能力,坚决做到“不轻信、不贪利、不点击、不泄露、不转账”,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对违法的或者不法收入不协助转移,不提供资金账户,或者不对违法获得的财物给予转换为现金、票据和有价证券等提供便利,这样才不会触犯此罪。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