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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坚守初心使命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时间:2022-11-04 21:39:42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作者: 点击数:


编者按:本着“本在检察业务,要在检察文化,效在新闻宣传”理念,近日,林区分院微信公众号推出“走进一线检察官”专栏,聚焦“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将镜头对准一线办案业务,带领大家“亲历”检察官的工作生活,倾听他们的声音,感受他们的力量,全方位、多角度展示检察官过硬的专业素养、真挚为民的情怀、忠诚奉献的底色、专业精进的亮色,鲜活反映林区各院检察工作成果和检察队伍精神风貌。

刘艳春,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自进入检察机关以来,始终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职。2014年以来,共计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立案监督案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80余起。多次被评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全林区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分管科室1次荣获“全林区检察机关先进集体”, 5次被评为“先进科室”,一名普通的检察官用自己的行动彰显了她为民司法的情怀。

今年五月,办案检察官刘艳春在主持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的现场,经听证,对张某某宣读完不起诉决定后,张某某激动地握住她的手连声说道“谢谢检察官、谢谢检察官!”。

2021年12月,张某某因盗伐林木到森林公安分局投案。案件移送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刘艳春作为该案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得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居住在岷县,妻子瘫痪在床,儿子离异,并常年不回家,犯罪嫌疑人不但要照顾妻子还要照看一个十来岁的孙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为减少其来回奔波,减轻生活负担,办案检察官决定主动驱车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依法办理案件。张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鉴于张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遂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为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办案检察官刘艳春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该案因其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应由其进行植被恢复,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该院第二检察部办理。

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案件就是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该案虽然是一个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承办检察官始终秉持情、理、法的融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如张军检察长说过的,检察办案绝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该案是白龙江林区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初心和使命的一个缩影,既有效地打击了犯罪,也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促进了司法和谐,彰显了检察为民情怀和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