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白龙江林区院第一检察部检察人员与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就一起涉嫌破坏野生动物案件线索进行了研讨、交流。

侦查人员介绍,2020年1月27日,舟曲分局茶岗派出所接到插岗梁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茶岗保护站的报案材料,在舟曲县茶岗乡塘古村养殖厂院内简易彩钢房外墙上发现有疑似野生动物毛皮2张、铁夹子2个。派出所民警于报案当天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在涉案当事人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风干尸体2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2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豹猫。
会议就侦查机关对此线索是否达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存在的疑惑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与会检察人员综合此线索目前所获取的证据材料、鉴定意见及司法解释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会议一致认为,涉案当事人在养殖厂放置铁夹捕获2只豹猫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达不到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
通过对此案的讨论,进一步增进了我院与公安机关在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的沟通协调,统一了刑事法律适用中的执法理念,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有效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林区经济发展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