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白龙江林区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杨某甲、杨某乙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白龙江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杨某甲、杨某乙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破坏了林区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事实、罪名认定的意见、公益诉讼请求和精准量刑建议及适用的审理程序,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1700元以及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三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进行了讯问,并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承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理应受到人类的保护。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难以直接进行修复,而且难以仅用金钱价值估量。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电子示证的方式,当庭展示本案生态环境的破坏现场及各项证据的来源与证明事项,增强了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直观感受。公诉人当庭对三被告人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希望三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汲取教训,认罪悔过,也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能够唤醒那些仍然对野生动物具有错误认识的群众。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让侵权人对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更让侵权人对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对其他潜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起到了警示和预防作用,彰显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运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职责积极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