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龙江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对涉案的五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2021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等五人在舟曲县博峪镇采挖野生药材时,发现小溪中有“娃娃鱼”,遂产生了给自己和家人治病的念头,利用空闲的时间连续三天从小溪中捕捞“娃娃鱼”,为了防止捕捞的“娃娃鱼”腐烂,便用铁丝串起来用火烤干后存放在小车后座上。8月8日,五名被告人被蹲守在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西藏山溪鲵,并对捕捞的139条、41条、25条西藏山溪鲵进行了价值认定。
➤全面评估,提出量刑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厘清了案件事实,考虑到五名被告人均为女性,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遂进一步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了解到五名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捕捞西藏山溪鲵不是谋取经济利益,只是为了治疗疾病,考虑到五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能动履职,提升司法保护力: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对此线索进行立案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向白龙江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充分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高额的野生动物赔偿金,提出了由被告按照破坏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进行赔偿,并在当地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身,近年来,白龙江林区检察院在办理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时,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开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做出了应有贡献。